總收文分文後,主辦單位認其案件非屬業務權責,應如何辦理改分?
- 發布單位:新北市政府秘書處
- 發布日期:2018-01-11
- 類別:文書處理類
- 內容:
總收文分文係依據「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」
伍、收文處理-第39點(5)規定辦理。
對於本府府收文分送之文件,各承辦機關不得拒收,如認為非屬本機關業
務範圍者,應於公文改分表敘明理由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改分:
1、第一次改分:
(1)一日內改分:經機關首長或持首長授權章者核章後,併同紙本公
文退回本府府收文改分。
(2)逾一日始辦理改分:原承辦機關應與擬改分之機關協商並獲該機
關股長以上層級同意後,由原承辦機關於公文改分表內敘明協商
結果,並經機關首長或持首長授權章者核章,退回本府府收文改
分;如經協商不成,應另敘明協商情形並由一級機關首長(區公
所為區長)親自核章後,陳請府一層裁定。
2、第二次改分:第一次改分後,受改分之機關如有異議,應經一級機關
首長(區公所為區長)親自核章後,陳請府一層裁定,不得自行移還
。如經裁定由他機關主政,應即將公文改分表併同紙本公文退回本府
府收文改分。
3、屬本府府收文明顯誤分者,應即退回本府府收文改分。
|
瀏覽人次:4177 人
更新日期:2024-05-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