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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書處理類

函與書函有何區別?
  • 發布單位:新北市政府秘書處
  • 發布日期:2018-01-11
  • 類別:文書處理類
  • 內容:

    函: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
        一、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、交辦、批復時。

        二、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。
        三、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。
        四、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及答復時。

    書函:
        一、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、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。
        二、代替過去之便函、備忘錄、簡便行文表,其適用範圍
            較函為廣泛,
    舉凡答復簡單案情,寄送普通文件、書
            刊,或為一般聯繫、查詢等
    事項行文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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瀏覽人次:22643 人 更新日期:2024-01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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