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」59(四)6.規定: 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,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,由 代理人署名。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,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期間,其機關公文除署首 長職銜姓名,註明不能視事理由外,由代行人附署職銜、姓名,加註「代 行」二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