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條 戳:木質或用橡皮刻製,以長方形為原則,用正楷或宋體字,由 左至右,刻機關(單位)全銜。於書函、開會通知單、會勘 通知單、移文單、建議單、通知單、催辦單等對外行文時用 之。 二、簽字章:木質或用橡皮刻製,依機關首長、副首長及幕僚長等之簽名 由左至右刻製,對外行文時用之。 三、鋼 印:鋼製、圓形,由左至右,刻鑄機關全銜(並得刻鑄機關全銜 之英文名稱),其圓周直徑以不超過5公分為限,於職員證 、證書、證券等證明文件上用之。 四、校對章:用篆字、隸書或正楷刻製,由左至右,刻機關全銜或簡稱, 並加「校對章」字樣,於文書改正時用之。 五、騎縫章:款式與校對章同,並加「騎縫章」字樣,於公文、附件或契 約等黏連處用之。 六、職名章:以正楷或隸書,由左至右,刻製職稱、姓名,於簽辦公文、 各種表冊核章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