秘書處於單房間職務宿舍有空置時,依本府借用公有宿舍標準作業程序通知申請人。申請人須為本府編制內員工,因職務上之需要,於新北市及臺北市內無自有住宅。應檢具下列文件移秘書處,辦理宿舍借用審查: 一、新北市政府員工借用宿舍申請單1份。 二、新北市政府員工借用宿舍積分表1份。 三、公務人員年資證明影本1份。 四、最近1年考績通知書影本1份。 五、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。 六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