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檔案遺失,應設法向原承辦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,影印補錄簽准後歸檔。其決行層級為各機關首長。 二、檔案遺失、無法補全或毀損致無法修復者,由檔案管理人員簽請權責長官議處,並註記於相關檔案目錄及公文管理系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