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機關承辦人於影本第一頁空白處,簽註無法以原件歸檔原因,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。 二、歸檔案件原則不得抽換,惟如有錯誤,應由承辦人員以簽或便簽敘明理由,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後為之,且相關簽辦文件應併原案歸 檔,以利後續查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