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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說法的由來

  遊說乃多元化的民主國家政治體制運作的正常現象,為使公權力行使與個人或團體的互動關係,攤在陽光下進行,遊說立法經多年討論,終於經立法院96年7月20日三讀通過,96年8月8日公布遊說法,使我國成為繼美國、加拿大之後,第3個以專法規範遊說的國家,而該法之制定,也使陽光法案更為完備,對於推動清廉政治有正面作用。 

  依遊說法規定,遊說採強制登記制,遊說資訊亦強制揭露,目的在使民眾瞭解「何人」在為「何事」遊說立法或行政部門,揭露遊說過程中的資訊,以供各界檢驗。本部基於法律主管機關立場,為利制度運行,除了已配合訂定「遊說法施行細則」及「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」兩項子法,將於97年8月8日與母法同步施行外,並已規劃各項配套及宣導措施,向社會充分宣導新法的精神與遊說制度的內涵。

  該法所定被遊說者對象廣泛,涵蓋總統、副總統、立法委員、地方民意代表、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)公所正、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所有政務人員,其所屬機關依法須辦理受理遊說登記、申報及揭露資訊等業務。
瀏覽人次:1008 人 更新日期:2024-04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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